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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地位

홈으로 议会职能 权限和地位 议会的地位

作为居民代表机构的地位

地方议会由居民选出的议员组成,具有审议和决定自治团体重要议事的居民代表机构的地位。在居民无法直接参与地方自治行政,只能通过选举代表参与行政的代议制间接参与的政治环境下,必须有担当居民代表职能的机关,而负责该职能的机关就是地方议会。

作为议决机关的地位

作为议决机关,拥有就重要事项最终决定自治团体议事的职能。换言之,可对自治团体的居民负担事项、条例制定、团体运营等地区整体政策进行审议,并做最终的决定。由执行机关来执行地方议会决定的事项,从有权最终确定自治团体议事这一点来看,其职能不同于只提出意见的咨询机构。

作为立法机关的地位

地方议会拥有立法机关的地位,发挥着自治团体法令条例的制定职能及相关的各项职能。行使立法权可谓是地方议会最基本的职能。自治团体负责人被授予了规则制定权,但前提是必须接到地方议会的委任后才能制定条例。

作为审计机关的地位

地方议会还拥有审计机关地位,可对执行机关的行政工作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有人说该职能并非地方议会的本质职能,不过是发挥立法职能而附加职能,有人说它是本质职能,说法不一,大多数人将其视为附加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