본문바로가기

글로벌 링크

议案处理

홈으로 议会职能 议案处理

议案的异议

提交到地方议会,议会必须处理的所有事项叫做案件。其中议员和自治团体负责人(市长)按照一定的形式条件提交,并且需要表决的案件叫做议案。议案的类型一般分为「条例案」、「动议案」、「建议案」、「决议案」、「规则案」、「预算案及决算案」等。

议案的种类

条例案
条例是地方自治团体在法律范围内,就其权限内的事务由地方议会制定的一种规范。条例规定事项通常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附加事项及自治团体的内部组织和运营事项。条例经地方议会表决公布后生效。制定和修订条例时,以「○○○条例案」、「○○○条例部分修订条例案」的形式由地方议员提出或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提交,需经过地方议会的表决。
动议案
什么是动议案动议案是指地方自治团体在执行行政业务之前,为了事先征得地方议会的同意而提交的案件。其目的是根据地方自治团体法和条例等规定牵制地方自治团体,保障地方议会的参与,采取地方自治团体事先征得地方议会同意的形式。
  • 地方债发行动议案
  • 公共财产管理计划动议案
  • 公共设施设置动议案等
审批案(审批案件)
审批案是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据地方自治法和条例等规定,为了事后对已处理的业务获得批准而提交的案件,通常以「审批案件」的形式表示。该形式的审批案有「决算审批」、「预备费支出审批」、「团体负责人先决处理审批」等。
建议案
建议案是地方议会对地方自治团体和外部机关权限所属的事项提出建议的案件,与一般议案相同,指1/5以上在籍议员或10名以上议员提出或委员会提议的议案。建议案以「○○○相关建议案」的形式提交,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后,建议内容将转送至管辖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适当的机关,即国会或中央行政机关等。建议内容不具有必须处理的强制性,接到建议内容的机关根据自身情况处理后,通报结果即可。
决议案
议案将以条例案、预算案、决算案、建议案等形式由地方议员或团体负责人提交给地方议会,除此之外,地方议员或地方议会内下设的委员会以决定议会议事的目的提交的议案叫做决议案。
  • 特别委员会组成决议案
  • 行政事务审计时期及期限决议案
  • 团体负责人及相关公务员出席要求议案等
规则案
规则是指团体负责人在法令及条例规定的委任范围内,对其权限下属事务制定的规范及地方议会就地方议会的运营,依据法令及条例等规定委任事项以制定规则的规范。地方议会制定和修订的规则以「○○○规则案」或「○○○规则部分修订规则案」的形式提交,需经过委员会和全体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预算案(追加更正)及决算(预备费)
预算案
预算是指对一定时间内,即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地方行政活动所伴随的收入和支出预定计划,为接受地方议会的审议和确定而提交议会的议案叫做「预算案」。
预算案由团体负责人编制后提交地方议会,市、道在距离会计年度开始50天前提交,市、郡、区提前40天提交。地方议会在审查、表决预算案时,市、道议会必须在距离会计年度开始15天前(12月16日)表决预算案,市、郡、区议会必须在距离会计年度开始10天前(12月21日)表决。
追加更正预算案
追加更正预算是指预算案经由地方议会审议确定后,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新的因素,为增加、减少、删除或追加预算而提交的议案。添加或修订正式预算项目金额时,需提交追加更正预算案接受审议和确定。
决算
决算是对应预算的概念,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确定的系数来表示收入和支出业绩,事后通过地方议会的批准,认可其执行的合法性与妥当性。团体负责人应在出纳冻结后80天内编制决算书和凭证,并附上地方议会选任的检查委员的检查意见书,获得下一年度地方议会的审批。